第269章 判例体系
“听说你们平日里除了教书之外,还往往从事写状子或者讼师一类的行当,而且看起来年纪也都不算太大,听说都是锐意进取之人,应该对《大明律》都略知一二吧?”
当萧轩如此郑重的询问的时候,这一百多人都感觉到有些不寒而栗。这些并不算是迂腐的人在数个月以来也都明白,当今天子重武轻文,对读书人的态度相当不好。当然也有很多聪明人似乎预感到未必是什么大祸临头,因为如天子一般的人物要想解决自己这些没有什么势力的平头百姓,根本永不着亲自来问罪了。
“圣上恕罪,我们也只是混口饭吃啊。。。”
“是啊,大明律我们当然都知道,只是有些事情。。。”
这百余名还算年轻的怂师此时纷纷求饶。在这个时代的人们传统印象里,官府或者说帝王对此类群体肯定不会是持怎样的积极态度的,问大明律,说不定就是兴师问罪。
“如今天下正当除旧革新之时,大明律中的很多东西,甚至长幼尊卑中的一些不平等的法律原则都应该做适当的调整。还有很多情况,过去的大明律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重新编纂一部新的律法体系,还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参考前朝,恐怕至少也要少则两三年多则七八年的时间。而我不希望如今大变革时代的一些冤案乃至问题要羁押到几年乃至数年之后才解决,在眼下,最好也能够高效的解决很多案子。因此希望组织一个新的刑部衙门,一共五十个临时大堂,负责处理整个东南一带各地的案子,以后还要向全国逐步推广,力争在全国的每个县都有一个效率比较高的临时大堂。”
萧轩说道:“小大之狱虽不能明察,但必之以情,你们应该了解一些除旧革新之后新的司法审判原则。这些原则并不难以理解,至于尺度,只要你们心中有本公平的账,其实也不难。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过去历朝历代,晚辈侵害长辈、妻子侵害丈夫、家奴侵害主人同反过来的情况截然不同,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区别。而除旧革新之后,就绝大多数人的范围内,人人平等是普遍原则。比如说:外甥侵害舅舅同舅舅侵害外甥,不应该有刑名上的不平等。卷宗上以往陌生人之间的判例应该如何量刑,就应该如何量刑。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革新之后宗族主义虽然是要反对的。但直亲小家庭依旧是社会的重要单元,十恶之罪,总要另当别论。比如说子杀母,同反过来,量刑上那肯定要有区别。皇亲国戚,只有本人的妻儿父母等直亲归为内廷掌管,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其他人则不在大众法院的范围之外。此外,新朝反对高利贷和重租的立场不变,反对私下徭役的立场不变。同时还主张与过去不同的劳工制度。这些我就不在这里一一解释了。一会儿会给你们一张“革命要义”你们要详细的参考其中的精神。以后所决定案子,当然也会有专门的人汇总纪录。。。”
当听到这样的话的时候,所有人都有些惊呆了。难道说,并不需要自己考取功名,就能获得开封府府尹或者父母官一样生杀决断的权利?甚至比县令父母官或者开封府府尹还大?咬文嚼字或者人证物证方面的要求都不需要了?
“谢圣上大恩。。。”
“圣上真是我等再生父母啊。。。”
上百名如蒙大赦的诉师们在这个时候忽然间有一种鱼跃龙门的感觉。
为了避免误会,萧轩还是直言不讳的说道:“现在各地的乱象层出不穷,为了高效而从快的能够处理一些案子,我准备从外地各地秀才乃至童生的名册中随机抽取征募一些人来杭负责陪审。。。”
萧轩这样的话让很多人兴奋的心在这个时候也冷静下来。陪审是什么意思?有过不少官司经验的这些讼师们知道效率最低的事情就是诸如会审、陪审这样的事了。相互之间扯皮或者久拖不决的事是时有发生的。虽然想说些什么,可是在萧轩的威名面前也只能沉默不语。
萧轩思考片刻有些无奈的说道:“很多事情,往往不能尽善尽美,在现有的条件下,避免各种腐败对衙门产生的干扰,其实是避免冤案的最重要办法。一些高明的罪犯或者案情复杂的冤案,我们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如果发现这样的冤案,及时纠正认真赔偿也就是了。所谓陪审,意思并不是一起责权不明的决定断案。而是由随机抽选出来的五十个人投票决定有罪还是无罪,但这些外行人无权决定量刑,量刑的事还是由法官来做。同时,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自由的聘请证人、松师前来的理论。这样形成陪审团、法官、律师;多方共同决定案件的机制。如果遇到各种腐败弊端,只有一些手眼通天的人花费高昂的成本才能酿造错案,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门槛。这当中当然也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事项,我已经在之前总结成册并且刊印了不少,你们大致看一看了解个一二就能明白了。这当中还有上诉大堂及整个司法体系构架方面的一些设想。。。”
萧轩当然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更不知道西方国家陪审团是怎么给统治阶级留后门,人数规模又是怎样的。只是觉得一些事情的指导思想还算不错,就“拿来主义”而已。陪审团的规模也完全是按照以后司法体系的总规模,还有人才人力资源的总规模大致来确定的。
就这样,在杭州,一个司法审判方面的草台班子很快就组织起来了。因为五十个大堂的草台班子并没有重用军队体系内的人,而且江东一带的士人在之前的不少事情上本来就对革命军体系内的人充满了仇怨。
萧轩此时的态度,毫无疑问的让很多人发狂起来,也让很多人看到了当今天子并非要把人逼上绝路,似乎还是有一丝主持公道的期望的。
当萧轩如此郑重的询问的时候,这一百多人都感觉到有些不寒而栗。这些并不算是迂腐的人在数个月以来也都明白,当今天子重武轻文,对读书人的态度相当不好。当然也有很多聪明人似乎预感到未必是什么大祸临头,因为如天子一般的人物要想解决自己这些没有什么势力的平头百姓,根本永不着亲自来问罪了。
“圣上恕罪,我们也只是混口饭吃啊。。。”
“是啊,大明律我们当然都知道,只是有些事情。。。”
这百余名还算年轻的怂师此时纷纷求饶。在这个时代的人们传统印象里,官府或者说帝王对此类群体肯定不会是持怎样的积极态度的,问大明律,说不定就是兴师问罪。
“如今天下正当除旧革新之时,大明律中的很多东西,甚至长幼尊卑中的一些不平等的法律原则都应该做适当的调整。还有很多情况,过去的大明律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重新编纂一部新的律法体系,还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参考前朝,恐怕至少也要少则两三年多则七八年的时间。而我不希望如今大变革时代的一些冤案乃至问题要羁押到几年乃至数年之后才解决,在眼下,最好也能够高效的解决很多案子。因此希望组织一个新的刑部衙门,一共五十个临时大堂,负责处理整个东南一带各地的案子,以后还要向全国逐步推广,力争在全国的每个县都有一个效率比较高的临时大堂。”
萧轩说道:“小大之狱虽不能明察,但必之以情,你们应该了解一些除旧革新之后新的司法审判原则。这些原则并不难以理解,至于尺度,只要你们心中有本公平的账,其实也不难。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过去历朝历代,晚辈侵害长辈、妻子侵害丈夫、家奴侵害主人同反过来的情况截然不同,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区别。而除旧革新之后,就绝大多数人的范围内,人人平等是普遍原则。比如说:外甥侵害舅舅同舅舅侵害外甥,不应该有刑名上的不平等。卷宗上以往陌生人之间的判例应该如何量刑,就应该如何量刑。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革新之后宗族主义虽然是要反对的。但直亲小家庭依旧是社会的重要单元,十恶之罪,总要另当别论。比如说子杀母,同反过来,量刑上那肯定要有区别。皇亲国戚,只有本人的妻儿父母等直亲归为内廷掌管,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其他人则不在大众法院的范围之外。此外,新朝反对高利贷和重租的立场不变,反对私下徭役的立场不变。同时还主张与过去不同的劳工制度。这些我就不在这里一一解释了。一会儿会给你们一张“革命要义”你们要详细的参考其中的精神。以后所决定案子,当然也会有专门的人汇总纪录。。。”
当听到这样的话的时候,所有人都有些惊呆了。难道说,并不需要自己考取功名,就能获得开封府府尹或者父母官一样生杀决断的权利?甚至比县令父母官或者开封府府尹还大?咬文嚼字或者人证物证方面的要求都不需要了?
“谢圣上大恩。。。”
“圣上真是我等再生父母啊。。。”
上百名如蒙大赦的诉师们在这个时候忽然间有一种鱼跃龙门的感觉。
为了避免误会,萧轩还是直言不讳的说道:“现在各地的乱象层出不穷,为了高效而从快的能够处理一些案子,我准备从外地各地秀才乃至童生的名册中随机抽取征募一些人来杭负责陪审。。。”
萧轩这样的话让很多人兴奋的心在这个时候也冷静下来。陪审是什么意思?有过不少官司经验的这些讼师们知道效率最低的事情就是诸如会审、陪审这样的事了。相互之间扯皮或者久拖不决的事是时有发生的。虽然想说些什么,可是在萧轩的威名面前也只能沉默不语。
萧轩思考片刻有些无奈的说道:“很多事情,往往不能尽善尽美,在现有的条件下,避免各种腐败对衙门产生的干扰,其实是避免冤案的最重要办法。一些高明的罪犯或者案情复杂的冤案,我们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如果发现这样的冤案,及时纠正认真赔偿也就是了。所谓陪审,意思并不是一起责权不明的决定断案。而是由随机抽选出来的五十个人投票决定有罪还是无罪,但这些外行人无权决定量刑,量刑的事还是由法官来做。同时,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自由的聘请证人、松师前来的理论。这样形成陪审团、法官、律师;多方共同决定案件的机制。如果遇到各种腐败弊端,只有一些手眼通天的人花费高昂的成本才能酿造错案,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门槛。这当中当然也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事项,我已经在之前总结成册并且刊印了不少,你们大致看一看了解个一二就能明白了。这当中还有上诉大堂及整个司法体系构架方面的一些设想。。。”
萧轩当然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更不知道西方国家陪审团是怎么给统治阶级留后门,人数规模又是怎样的。只是觉得一些事情的指导思想还算不错,就“拿来主义”而已。陪审团的规模也完全是按照以后司法体系的总规模,还有人才人力资源的总规模大致来确定的。
就这样,在杭州,一个司法审判方面的草台班子很快就组织起来了。因为五十个大堂的草台班子并没有重用军队体系内的人,而且江东一带的士人在之前的不少事情上本来就对革命军体系内的人充满了仇怨。
萧轩此时的态度,毫无疑问的让很多人发狂起来,也让很多人看到了当今天子并非要把人逼上绝路,似乎还是有一丝主持公道的期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