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1章 坚定他的信心
杜睿知道,当初将杜学武留在澳洲道,宝钗就是极力反对的,此刻见她居然拿这件事来揶揄自己,也是一阵无奈。
杜睿很清楚伊莎贝拉和杜学武母子之间的感情,远离故国十余载,身边又只有杜学武这么一个儿子,伊莎贝拉虽然对杜学武的管教也是极严,但是却也极其溺爱,如今杜睿把杜学武扔在了澳洲道那个鸟不拉屎的穷乡僻壤,蛮荒之地,伊莎贝拉要是可善罢甘休那才叫怪呢。
其实将杜学武留在澳洲道,杜睿也是一样的不忍心,那毕竟是他的亲生儿子,哪一个做父亲的愿意让自己的儿子受苦,他们拼死拼活的,为的还不是后辈儿孙能够生活的好一些吗。
当初,杜睿在做出那个决定的时候,也曾动摇过,可是最终还是理智战胜了感情,大唐需要一个能够创造新思想的人,杜睿也确实需要一个接班人能够将他的理念贯彻下去。
杜学武无疑是最好的人选。
杜睿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他死之后,大唐,华夏又重新变回老样子,君权至上,然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
纵观历史,一个趋向极权主义的社会制度,往往会给予那些无耻之徒更多的机会,一种自由均衡的社会,向变态而无耻的社会形态的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极权的制度,正好为这个过程提供了一种最优良的社会制度环境。相反,民主的社会制度设计,却恰好为防止这种社会的堕落,提供了一种技术上最强有力的支持。
人们总是企图通过寻求权力的支持,来达到一种崇高道德的预期,但是,当他们真的寻求到了这种权力时,他们却必然地变成了这种权力的奴隶。
权力,有一种被某种使命驱使,而不自觉地担负起为人们实现一种理想的任务,而这个任务,常常是只有那些残酷无情的,准备不顾一切地冲破任何道德的藩篱的人,才能去执行。这样一来,问题也就出现了。从终极意义上说,人类任何的理想,都不可能是现实的。这也是热衷于权力的人,最后都有一种狂妄倾向的重要原因。
所谓崇高的道德,往往与一种特定的价值观联系着,这也导致了人们更为崇高的追求往往是各不相同。
然而,人们一些基本的要求却是类似,这种类似,也构成了人们部分共同的价值观。这就是说,这些人们共同的价值观,从来就不可能具有什么崇高的道德意义。这也决定了,把大家公共的价值观,作为自己全部价值观的人,肯定是一些缺乏创造性和独立性的人。极权主义集团对公共价值观的需求,是因为他们需要人数方面的分量来作为他们理想实现的后盾,而不是这种公共的价值观具有更为崇高的道德意义。
当然不能说所有的掌权者都是坏的,作为个人的当政者也许常常是有着某种崇高理想的,但是,当作为一种需要广泛社会支持的社会远动的领导者,从实际的需要出发,他就不得不采用一种标准非常低的价值观来作为实际行动中的准则了。在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里,主导着整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不可能具有普遍高尚的道德意义。
集体主义者哲学的内在矛盾之一是,虽然它将自身建筑在个人主义所发展起来的人本主义道德基础之上,但它只能够在一个比较小的集团里行得通。
从历史中可以看到,虽然极权主义者宣称自己有最崇高的道德,并限制人们自由地运用自己的道德判断,但是,在极权主义的规则中,却并不给人们提供一种标准的道德范式。
实际上,这是极权主义者的道德原则缺乏连贯,而前后不一致所导致的。实际上,极权主义的道德也就是权力的道德,任何时候,符合于权力就是道德的,不符合于权力就是不道德的。
对权力的狂热,是人性之中不可避免的。在这种狂热中,人们唯一能得到满足的爱好就是对权力本身的爱好,人们都为能成为运转良好而强大的权力机器的一个部件而感到愉悦。
就好比说,一个善良的人,做一份在奴隶种植园里的监工的工作,这个人也就得服从于奴隶制的规则了。这就是说,一种罪恶的社会制度,不管它有着怎样崇高的道德目标,他们最后的结果,无论如何也是会把这个制度下的人们都变成魔鬼的。
后世的国人也曾试图改变这种绝对权力,绝对腐化的现象,并且付诸实施,最早的就是被奉为国父的孙某人所提出的五权分立理论,后来还将其纳入中.华.民.国宪法当中,实际应用到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当中,在总统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
五院也成为中.华.民.国政府的最高层级机关。其中立法院享有立法权,审核权,宪法起草权,司法院享有审判权,检察权,宪法解释权,行政院享有行政权,考试院享有考核权,裁撤权,监察院享有监察权,弹劾权。
五院制称得上是共和理念在国家政体上的具体实践,其理论来源是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的思想。作为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五院制是逐渐发展并完善的。
1925年在广州成立的国.民.政.府,因当时的战乱环境,政府一切均受国.民.党领导,立法与司法并没有分离。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后,为扩大民主,防止独裁,未设主席,而是采取委员制,政府机构有所扩充。
“四•一二”事变后,蒋某人以军政时期政权由军人掌握,国.民.政.府的一切实际大权均由蒋某人掌握。
1928年,胡汉民、孙科等在巴黎联名提出一份《训政纲领草案》,提出国.民.党重心转移至训政,此时“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之最后完成”,建议建立五院。这个主张一方面是为了践行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理念,但更重要的是为了限制集党政军权于一身的蒋某人,实行分权共掌,而且这也为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所接受。
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政治问题议案》,议决“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应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逐渐实施。”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大纲》,并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从而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以上五院相互独立,各自行权,五院正、副院长由国府委员担任。凡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署名。
在《训政大纲》中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这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纳入到了国.民.党统治之下,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供了依据。
虽然五院制架构已经形成,但是在此后的20多年间内,国.民.政.府组织法又经多次修改,而且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蒋某人为中心,这主要是体现在国府主席与行政院长之间的权力消长。
当1928年10月蒋某人就任主席时,他为了集中自己的权力,在1931年6月修改了政府组织法,将五院正、副院长的任免权集中在自己手里。
而在1931年12月蒋某人下野,林森任国.民.政.府主席时,又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削减主席实权,主席只是作为中.华.民.国元首,不负任何实际政治责任。此时的实际权力由行政院长蒋某人掌握。
1943年林森病死后,蒋某人重新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并又再次修改政府组织法,恢复主席的实际权力,规定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可以说,在这些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背后,都是为了蒋某人的实权,以便其能掌控整个国.民.政.府,实现其个人独.裁。
可见,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并没有做到五权分立。
孙某人的五权宪法以及后来实行的五院制都是为了权力制衡,体现了共和理念,但是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某人个人独.裁的牺牲品,五院制与孙某人的初衷背道而驰,相去甚远。
那些时代精英尚且不能摆脱被旧思想禁锢,杜睿也就更加不可能将希望寄托在民智突然开启之上,现在的百姓只是看到头上的皇帝是好的,但是如果哪天他思想坏了呢?要做一些残害民众的事情呢?还有人来制衡他吗?三公走了,武穆死了,儒家的正气也去修复人皇剑了,皇帝变坏时无法无天时,已为时已晚。
杜睿认为只有能够遏制这种绝对的权力的产生,以权力平衡甚至相互制约来相互牵制,才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悲剧,建立相关的制度,有了制度的约束,权力就不会被滥用,当权者受到制度的束缚,不能够为所欲为,反过来,制度也要给被统治者以权力,在当权者滥用权力的时候,利用制度来制裁当权者,让他丧失权力,制度被使用的越好,对当权者的约束就越大。
这当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改变千百年来人们头脑当中根深蒂固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可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需要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努力去实现。
实现一个打破当下这种错误制度,也就是君权至上,极权制度,将权力下放,然后通过将民意收集起来的方使,实现一种社会决策制度的大多数派,避免一个人的声音超过大多数人的声音。
杜睿想要去实现这种制度,因为他并不想让大唐和历史上一样只是昙花一现,历史上的大唐帝国虽然传承数百年,可是真正能称得上是盛世的也不过几十年的光景。
而要将这种强盛传承下去,让大唐始终成为世界顶峰的存在,就必须改变当下的一切,将君权独.裁制度引入到一个大多数人都能够始终接受的新制度当中去。
杜睿必将推崇的就是后世英国的议会制度,所行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将这个上议院引申到大唐,也称得上是恰如其分,大唐终将走入一个新时代,而代表着旧时代的皇室,贵族该如何安放他们的位置。
如果一股脑的扫到一边,突然之间失去权力的皇室,贵族,肯定会跟代表着新思想的一方展开一场血战,这是杜睿所极力避免的。
杜睿不希望大唐内部,华夏子孙相互之间,再流一滴血,虽然旧思想注定是要灭亡的,而且旧思想的存在也必将阻碍大唐的发展,但是杜睿还是更倾向于用一种更加温和的手段来处理。
后世英国政府所设立的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
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
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一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一个月。
上议院保留着司法权,是最高上诉法院,也是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来说,后世的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二是英王特权。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
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可以说后世的英国,和当下杜睿急需要改造的大唐是十分相像的。
即将权力分摊,保留皇室的尊荣,以及皇室,贵族的一些特定权力,在不至于触怒他们这个阶层的前提之下,完成社会改造。
当然这种改造之后,依然会出现权力相对集中的情况,比如后世英国的首相,或者说是明朝出现的首辅。但是这种形势的权力集体,主要意义是赋予一个人或少数人用以能动的支配集体价值资源,包括人、才、物的能力。
显然,一般情况下,集体赋予一个人支配价值资源的权力,主要是因为集体信任或依赖这个人,其客观目的在于要这个人能够有效地按照集体的意志,根据集体的利益要求来支配集体所拥有的价值资源,从而为集体的生存和发展服务,而不是为了使这个人享受某种特权。
那么,集体的意志、集体的利益要求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呢?
价值观是一种特殊的观念,它是以事物的价值特性为主观反映的对象,目的在于指导人行为和思维,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观需要而对不同的事物采取不同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以充分利用有限的价值资源,并使其达到最大的价值增长率。
反过来,一个人所拥有的价值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为了对事物采取正确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就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大胆地坚持和有效地运用这种价值观。
总之,主体的意志与愿望必须通过正确的价值观才能真正地体现出来,主体的利益要求必须通过这种正确的价值观的有效运用才能得以维护和满足。
由此可见,集体的意志、集体的利益要求通过集体的价值观来体现。也就是说,为了有效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集体的决策者、执行者必须在“集体价值观”的指导下和监督下行使权力,并按照“集体价值观”来评判决策者、执行者的权力使用的最终效果,这就是集体对于权力行使的客观要求。
这样一来也可以避免日后出现权力过于集中,一人独大的情况,因为当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通常会同时受到两种价值观的作用,一种是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另一种是当权者所代表的集体价值观。
其中,个人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个人的意志与愿望,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利益要求,即私心。
集体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求充分体现集体的意志与愿望,要求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即公心。
其结果是,这个拥有权力的人在其权力行使过程中实际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通常介于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之间,即“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同时对“实际价值观”产生两种引力。
第一种引力就是“私心力”,即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对于其实际价值观的引力;第二种引力就是“公心力”,即当权者所代表的“集体价值观”对于其实际价值观的引力。
也就是说,权力行使者在个人价值观的吸引下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集体价值观,从而使集体的利益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损失,同时,权力行使者在集体价值观的吸引下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个人价值观,使个人的意志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折扣,使个人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私心力来自于被授权者,当权者在自身价值观的作用下,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将会自发地使自己的实际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尽量保持一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为自身谋取利益。
私心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集体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的差异度。一个人的品德越高尚,他所追求的价值层次就越高,由于较高层次的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的共享性和利他性,可以较多地兼容他人的价值,较多地兼顾他人的利益,其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一致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小。
反之,一个人的品德越低俗,他所追求的价值层次就越低,由于较低层次的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的独享性和排他性,从而较少地兼容他人的价值,较少地兼顾他人的利益,其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大。
公心力来自于授权者,集体通过采用任免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等手段对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进行调整和控制,使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尽量保持一致,从而确保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公心力的大小取决于各种机制的价值约束力度。各种机制的约束方法可以归结为两条: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度越大,当权者所遭受的价值损失就就越大;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度越小,当权者所得到的价值收益就越大。
对于个人来说,所有思想、决策和行为都是在相同的价值观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即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属于同一个人。
然而,对于集体来说,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这三者往往不一致,分别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即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分别在不同的价值观控制之下进行决策、决策执行和利益承担。
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客观因素的前提下,决策者未必完全代表利益承担者进行决策,总会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决策者的实际价值观与利益承担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同样,决策执行者未必完全按照决策者的本意执行决策,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执行者的实际价值观与决策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
这种相互制约,相互干扰,相互配合,相互承担的社会形势,虽然在有些人看来会是政府办事效率低下,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但是在杜睿看来,要想将大唐完成和平的改造,这种社会形态是再合适不过的。
这种改造,杜睿知道自己是不可能完成了,所以他需要一个接班人,来将他的这个愿望继续下去,传承下去。
杜学武无疑是最好的一个人选,在杜睿不曾引导的情况下,他都能萌发出一种民主思想,那么接受杜睿的新理念,自然也是极快的。
在祖宗坟茔的那段时间,杜睿通过对杜学武的教导,更加坚定了这种信心,现在杜学武不但能够接受杜睿这种新理念,而且还能不断的提出完善的方法,这是让杜睿十分欣喜的。
不过就这么贸贸然的决定一件事,不是杜睿的行事风格,所托非人,也是一个极其可怕的事情,所以他需要确认,需要不断的观察,而杜学武也需要时间,和经历去磨练自己,检验杜睿新理念的成果,坚定他的信心。
杜睿很清楚伊莎贝拉和杜学武母子之间的感情,远离故国十余载,身边又只有杜学武这么一个儿子,伊莎贝拉虽然对杜学武的管教也是极严,但是却也极其溺爱,如今杜睿把杜学武扔在了澳洲道那个鸟不拉屎的穷乡僻壤,蛮荒之地,伊莎贝拉要是可善罢甘休那才叫怪呢。
其实将杜学武留在澳洲道,杜睿也是一样的不忍心,那毕竟是他的亲生儿子,哪一个做父亲的愿意让自己的儿子受苦,他们拼死拼活的,为的还不是后辈儿孙能够生活的好一些吗。
当初,杜睿在做出那个决定的时候,也曾动摇过,可是最终还是理智战胜了感情,大唐需要一个能够创造新思想的人,杜睿也确实需要一个接班人能够将他的理念贯彻下去。
杜学武无疑是最好的人选。
杜睿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他死之后,大唐,华夏又重新变回老样子,君权至上,然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
纵观历史,一个趋向极权主义的社会制度,往往会给予那些无耻之徒更多的机会,一种自由均衡的社会,向变态而无耻的社会形态的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极权的制度,正好为这个过程提供了一种最优良的社会制度环境。相反,民主的社会制度设计,却恰好为防止这种社会的堕落,提供了一种技术上最强有力的支持。
人们总是企图通过寻求权力的支持,来达到一种崇高道德的预期,但是,当他们真的寻求到了这种权力时,他们却必然地变成了这种权力的奴隶。
权力,有一种被某种使命驱使,而不自觉地担负起为人们实现一种理想的任务,而这个任务,常常是只有那些残酷无情的,准备不顾一切地冲破任何道德的藩篱的人,才能去执行。这样一来,问题也就出现了。从终极意义上说,人类任何的理想,都不可能是现实的。这也是热衷于权力的人,最后都有一种狂妄倾向的重要原因。
所谓崇高的道德,往往与一种特定的价值观联系着,这也导致了人们更为崇高的追求往往是各不相同。
然而,人们一些基本的要求却是类似,这种类似,也构成了人们部分共同的价值观。这就是说,这些人们共同的价值观,从来就不可能具有什么崇高的道德意义。这也决定了,把大家公共的价值观,作为自己全部价值观的人,肯定是一些缺乏创造性和独立性的人。极权主义集团对公共价值观的需求,是因为他们需要人数方面的分量来作为他们理想实现的后盾,而不是这种公共的价值观具有更为崇高的道德意义。
当然不能说所有的掌权者都是坏的,作为个人的当政者也许常常是有着某种崇高理想的,但是,当作为一种需要广泛社会支持的社会远动的领导者,从实际的需要出发,他就不得不采用一种标准非常低的价值观来作为实际行动中的准则了。在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里,主导着整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不可能具有普遍高尚的道德意义。
集体主义者哲学的内在矛盾之一是,虽然它将自身建筑在个人主义所发展起来的人本主义道德基础之上,但它只能够在一个比较小的集团里行得通。
从历史中可以看到,虽然极权主义者宣称自己有最崇高的道德,并限制人们自由地运用自己的道德判断,但是,在极权主义的规则中,却并不给人们提供一种标准的道德范式。
实际上,这是极权主义者的道德原则缺乏连贯,而前后不一致所导致的。实际上,极权主义的道德也就是权力的道德,任何时候,符合于权力就是道德的,不符合于权力就是不道德的。
对权力的狂热,是人性之中不可避免的。在这种狂热中,人们唯一能得到满足的爱好就是对权力本身的爱好,人们都为能成为运转良好而强大的权力机器的一个部件而感到愉悦。
就好比说,一个善良的人,做一份在奴隶种植园里的监工的工作,这个人也就得服从于奴隶制的规则了。这就是说,一种罪恶的社会制度,不管它有着怎样崇高的道德目标,他们最后的结果,无论如何也是会把这个制度下的人们都变成魔鬼的。
后世的国人也曾试图改变这种绝对权力,绝对腐化的现象,并且付诸实施,最早的就是被奉为国父的孙某人所提出的五权分立理论,后来还将其纳入中.华.民.国宪法当中,实际应用到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当中,在总统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
五院也成为中.华.民.国政府的最高层级机关。其中立法院享有立法权,审核权,宪法起草权,司法院享有审判权,检察权,宪法解释权,行政院享有行政权,考试院享有考核权,裁撤权,监察院享有监察权,弹劾权。
五院制称得上是共和理念在国家政体上的具体实践,其理论来源是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的思想。作为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五院制是逐渐发展并完善的。
1925年在广州成立的国.民.政.府,因当时的战乱环境,政府一切均受国.民.党领导,立法与司法并没有分离。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后,为扩大民主,防止独裁,未设主席,而是采取委员制,政府机构有所扩充。
“四•一二”事变后,蒋某人以军政时期政权由军人掌握,国.民.政.府的一切实际大权均由蒋某人掌握。
1928年,胡汉民、孙科等在巴黎联名提出一份《训政纲领草案》,提出国.民.党重心转移至训政,此时“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之最后完成”,建议建立五院。这个主张一方面是为了践行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理念,但更重要的是为了限制集党政军权于一身的蒋某人,实行分权共掌,而且这也为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所接受。
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政治问题议案》,议决“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应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逐渐实施。”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大纲》,并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从而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以上五院相互独立,各自行权,五院正、副院长由国府委员担任。凡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署名。
在《训政大纲》中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这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纳入到了国.民.党统治之下,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供了依据。
虽然五院制架构已经形成,但是在此后的20多年间内,国.民.政.府组织法又经多次修改,而且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蒋某人为中心,这主要是体现在国府主席与行政院长之间的权力消长。
当1928年10月蒋某人就任主席时,他为了集中自己的权力,在1931年6月修改了政府组织法,将五院正、副院长的任免权集中在自己手里。
而在1931年12月蒋某人下野,林森任国.民.政.府主席时,又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削减主席实权,主席只是作为中.华.民.国元首,不负任何实际政治责任。此时的实际权力由行政院长蒋某人掌握。
1943年林森病死后,蒋某人重新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并又再次修改政府组织法,恢复主席的实际权力,规定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可以说,在这些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背后,都是为了蒋某人的实权,以便其能掌控整个国.民.政.府,实现其个人独.裁。
可见,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并没有做到五权分立。
孙某人的五权宪法以及后来实行的五院制都是为了权力制衡,体现了共和理念,但是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某人个人独.裁的牺牲品,五院制与孙某人的初衷背道而驰,相去甚远。
那些时代精英尚且不能摆脱被旧思想禁锢,杜睿也就更加不可能将希望寄托在民智突然开启之上,现在的百姓只是看到头上的皇帝是好的,但是如果哪天他思想坏了呢?要做一些残害民众的事情呢?还有人来制衡他吗?三公走了,武穆死了,儒家的正气也去修复人皇剑了,皇帝变坏时无法无天时,已为时已晚。
杜睿认为只有能够遏制这种绝对的权力的产生,以权力平衡甚至相互制约来相互牵制,才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悲剧,建立相关的制度,有了制度的约束,权力就不会被滥用,当权者受到制度的束缚,不能够为所欲为,反过来,制度也要给被统治者以权力,在当权者滥用权力的时候,利用制度来制裁当权者,让他丧失权力,制度被使用的越好,对当权者的约束就越大。
这当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改变千百年来人们头脑当中根深蒂固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可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需要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努力去实现。
实现一个打破当下这种错误制度,也就是君权至上,极权制度,将权力下放,然后通过将民意收集起来的方使,实现一种社会决策制度的大多数派,避免一个人的声音超过大多数人的声音。
杜睿想要去实现这种制度,因为他并不想让大唐和历史上一样只是昙花一现,历史上的大唐帝国虽然传承数百年,可是真正能称得上是盛世的也不过几十年的光景。
而要将这种强盛传承下去,让大唐始终成为世界顶峰的存在,就必须改变当下的一切,将君权独.裁制度引入到一个大多数人都能够始终接受的新制度当中去。
杜睿必将推崇的就是后世英国的议会制度,所行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将这个上议院引申到大唐,也称得上是恰如其分,大唐终将走入一个新时代,而代表着旧时代的皇室,贵族该如何安放他们的位置。
如果一股脑的扫到一边,突然之间失去权力的皇室,贵族,肯定会跟代表着新思想的一方展开一场血战,这是杜睿所极力避免的。
杜睿不希望大唐内部,华夏子孙相互之间,再流一滴血,虽然旧思想注定是要灭亡的,而且旧思想的存在也必将阻碍大唐的发展,但是杜睿还是更倾向于用一种更加温和的手段来处理。
后世英国政府所设立的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
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
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一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一个月。
上议院保留着司法权,是最高上诉法院,也是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来说,后世的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二是英王特权。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
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可以说后世的英国,和当下杜睿急需要改造的大唐是十分相像的。
即将权力分摊,保留皇室的尊荣,以及皇室,贵族的一些特定权力,在不至于触怒他们这个阶层的前提之下,完成社会改造。
当然这种改造之后,依然会出现权力相对集中的情况,比如后世英国的首相,或者说是明朝出现的首辅。但是这种形势的权力集体,主要意义是赋予一个人或少数人用以能动的支配集体价值资源,包括人、才、物的能力。
显然,一般情况下,集体赋予一个人支配价值资源的权力,主要是因为集体信任或依赖这个人,其客观目的在于要这个人能够有效地按照集体的意志,根据集体的利益要求来支配集体所拥有的价值资源,从而为集体的生存和发展服务,而不是为了使这个人享受某种特权。
那么,集体的意志、集体的利益要求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呢?
价值观是一种特殊的观念,它是以事物的价值特性为主观反映的对象,目的在于指导人行为和思维,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观需要而对不同的事物采取不同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以充分利用有限的价值资源,并使其达到最大的价值增长率。
反过来,一个人所拥有的价值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为了对事物采取正确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就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大胆地坚持和有效地运用这种价值观。
总之,主体的意志与愿望必须通过正确的价值观才能真正地体现出来,主体的利益要求必须通过这种正确的价值观的有效运用才能得以维护和满足。
由此可见,集体的意志、集体的利益要求通过集体的价值观来体现。也就是说,为了有效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集体的决策者、执行者必须在“集体价值观”的指导下和监督下行使权力,并按照“集体价值观”来评判决策者、执行者的权力使用的最终效果,这就是集体对于权力行使的客观要求。
这样一来也可以避免日后出现权力过于集中,一人独大的情况,因为当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通常会同时受到两种价值观的作用,一种是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另一种是当权者所代表的集体价值观。
其中,个人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个人的意志与愿望,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利益要求,即私心。
集体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求充分体现集体的意志与愿望,要求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即公心。
其结果是,这个拥有权力的人在其权力行使过程中实际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通常介于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之间,即“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同时对“实际价值观”产生两种引力。
第一种引力就是“私心力”,即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对于其实际价值观的引力;第二种引力就是“公心力”,即当权者所代表的“集体价值观”对于其实际价值观的引力。
也就是说,权力行使者在个人价值观的吸引下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集体价值观,从而使集体的利益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损失,同时,权力行使者在集体价值观的吸引下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个人价值观,使个人的意志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折扣,使个人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私心力来自于被授权者,当权者在自身价值观的作用下,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将会自发地使自己的实际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尽量保持一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为自身谋取利益。
私心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集体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的差异度。一个人的品德越高尚,他所追求的价值层次就越高,由于较高层次的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的共享性和利他性,可以较多地兼容他人的价值,较多地兼顾他人的利益,其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一致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小。
反之,一个人的品德越低俗,他所追求的价值层次就越低,由于较低层次的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的独享性和排他性,从而较少地兼容他人的价值,较少地兼顾他人的利益,其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大。
公心力来自于授权者,集体通过采用任免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等手段对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进行调整和控制,使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尽量保持一致,从而确保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公心力的大小取决于各种机制的价值约束力度。各种机制的约束方法可以归结为两条: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度越大,当权者所遭受的价值损失就就越大;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度越小,当权者所得到的价值收益就越大。
对于个人来说,所有思想、决策和行为都是在相同的价值观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即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属于同一个人。
然而,对于集体来说,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这三者往往不一致,分别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即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分别在不同的价值观控制之下进行决策、决策执行和利益承担。
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客观因素的前提下,决策者未必完全代表利益承担者进行决策,总会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决策者的实际价值观与利益承担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同样,决策执行者未必完全按照决策者的本意执行决策,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执行者的实际价值观与决策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
这种相互制约,相互干扰,相互配合,相互承担的社会形势,虽然在有些人看来会是政府办事效率低下,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但是在杜睿看来,要想将大唐完成和平的改造,这种社会形态是再合适不过的。
这种改造,杜睿知道自己是不可能完成了,所以他需要一个接班人,来将他的这个愿望继续下去,传承下去。
杜学武无疑是最好的一个人选,在杜睿不曾引导的情况下,他都能萌发出一种民主思想,那么接受杜睿的新理念,自然也是极快的。
在祖宗坟茔的那段时间,杜睿通过对杜学武的教导,更加坚定了这种信心,现在杜学武不但能够接受杜睿这种新理念,而且还能不断的提出完善的方法,这是让杜睿十分欣喜的。
不过就这么贸贸然的决定一件事,不是杜睿的行事风格,所托非人,也是一个极其可怕的事情,所以他需要确认,需要不断的观察,而杜学武也需要时间,和经历去磨练自己,检验杜睿新理念的成果,坚定他的信心。